劳动工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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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文件名 │ 文号 │ 发文日期 ┃
┃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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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送回原单位进行劳动教养人│劳薪司函〔1991〕10号 │1991.11.14┃
┃ │员工资待遇的处理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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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改进实行五天半工作制后│劳计司函字〔1994〕7号 │1994.03.17┃
┃ │有关小时工资折算问题的复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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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配合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关司函〔1995〕7号 │1995.03.22┃
┃ │度做好劳动合同鉴定工作的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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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审│劳综司函字〔1995〕6号 │1995.03.24┃
┃ │核签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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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贯彻《关于改进完善弹性│劳综司函字〔1995〕8号 │1995.05.08┃
┃ │劳动工资计划办法的通知》实│ │ ┃
┃ │施意见的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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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问题的│劳关司函〔1995〕25号 │1995.10.16┃
┃ │复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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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劳社劳资司函〔1998〕2号 │1998.08.31┃
┃ │行政被告的通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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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劳动合同鉴证问题的复函│劳社劳资司函〔1998〕11号│199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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