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性司发文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了做好劳动保障系统《
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
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对各司局1988年以来的政策性司发文进行了认真清理,决定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性司发文。现将废止的政策性司发文目录予以公布,其中,带*号的文件将以我部办公厅的名义重新印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000年一月三十一日
废止的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性司发文目录
养老保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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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文件名 │ 文号 │ 发文日期 ┃
┃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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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劳险司函字〔1991〕3号 │1991.01.26┃
┃ │原“五·七”家属连职工退休养│ │ ┃
┃ │老问题的复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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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日侨卢小松退休问题的函 │劳险司函字〔1991〕33号│199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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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劳险司函字〔1993〕5号 │1993.01.18┃
┃ │题的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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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对判刑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劳险司函字〔1994〕10号│1994.06.01┃
┃ │复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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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问│劳险司函字〔1995〕13号│1995.04.25┃
┃ │题的复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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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对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关于│劳险司函字〔1996〕22号│1996.06.25┃
┃ │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 ┃
┃ │的通知》中遇到有关问题的请示│ │ ┃
┃ │的复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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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关于原在部队服役期间从事│劳险司函字〔1996〕26号│1996.08.20┃
┃ │过井下、高温、有毒、有害身体│ │ ┃
┃ │健康等工种的转业、复员、退休│ │ ┃
┃ │军人,其军龄可否折算工龄”的│ │ ┃
┃ │复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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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北京市劳动局京劳险文〔1996│劳险司函字〔1996〕33号│1996.11.12┃
┃ │〕102号请示的复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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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关于对煤炭部财务劳资司《关于│劳险司函字〔1996〕34号│1996.11.13┃
┃ │怎样具体界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 │ ┃
┃ │老金正常调整范围的请示》的复│ │ ┃
┃ │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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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关于如何正确执行劳部发〔│劳险司函字〔1996〕40号│1996.12.18┃
┃ │1995〕262号通知的请示》及《 │ │ ┃
┃ │关于原郑州市二七线路金具厂部│ │ ┃
┃ │分退休职工要求逐月发放退休金│ │ ┃
┃ │的函》的复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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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关于合同制职工退休问题的│劳险司函字〔1996〕39号│1996.12.25┃
┃ │请示》的复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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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关于职工被逮捕或免于刑事处分│劳险司函字〔1997〕2号 │1997.02.22┃
┃ │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问题的复│ │ ┃
┃ │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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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关于对广东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劳险司函字〔1997〕17号│1997.11.11┃
┃ │险统筹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复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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