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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性司发文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性司发文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了做好劳动保障系统《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对各司局1988年以来的政策性司发文进行了认真清理,决定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性司发文。现将废止的政策性司发文目录予以公布,其中,带*号的文件将以我部办公厅的名义重新印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000年一月三十一日
        废止的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性司发文目录

               养老保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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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文件名      │     文号    │ 发文日期 ┃
┃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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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劳险司函字〔1991〕3号 │1991.01.26┃
┃ │原“五·七”家属连职工退休养│           │     ┃
┃ │老问题的复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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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日侨卢小松退休问题的函 │劳险司函字〔1991〕33号│199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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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劳险司函字〔1993〕5号 │1993.01.18┃
┃ │题的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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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对判刑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劳险司函字〔1994〕10号│1994.06.01┃
┃ │复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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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问│劳险司函字〔1995〕13号│1995.04.25┃
┃ │题的复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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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对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关于│劳险司函字〔1996〕22号│1996.06.25┃
┃ │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     ┃
┃ │的通知》中遇到有关问题的请示│           │     ┃
┃ │的复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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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关于原在部队服役期间从事│劳险司函字〔1996〕26号│1996.08.20┃
┃ │过井下、高温、有毒、有害身体│           │     ┃
┃ │健康等工种的转业、复员、退休│           │     ┃
┃ │军人,其军龄可否折算工龄”的│           │     ┃
┃ │复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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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北京市劳动局京劳险文〔1996│劳险司函字〔1996〕33号│1996.11.12┃
┃ │〕102号请示的复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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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关于对煤炭部财务劳资司《关于│劳险司函字〔1996〕34号│1996.11.13┃
┃ │怎样具体界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           │     ┃
┃ │老金正常调整范围的请示》的复│           │     ┃
┃ │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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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关于如何正确执行劳部发〔│劳险司函字〔1996〕40号│1996.12.18┃
┃ │1995〕262号通知的请示》及《 │           │     ┃
┃ │关于原郑州市二七线路金具厂部│           │     ┃
┃ │分退休职工要求逐月发放退休金│           │     ┃
┃ │的函》的复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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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关于合同制职工退休问题的│劳险司函字〔1996〕39号│1996.12.25┃
┃ │请示》的复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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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关于职工被逮捕或免于刑事处分│劳险司函字〔1997〕2号 │1997.02.22┃
┃ │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问题的复│           │     ┃
┃ │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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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关于对广东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劳险司函字〔1997〕17号│1997.11.11┃
┃ │险统筹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复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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