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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关于“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是搞好流动人口管理,掌握流动就业状况,开展流动就业管理服务的基础手段。要坚持在劳动力输出地发卡。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应反映外出前职业培训情况,反映权益保障和就业服务等信息。外来人员就业证应记录外来后培训、就业、缴纳及享受社会保险等情况。流动就业证卡应实行省内统一管理,防止重复发放”的规定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3月1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1日)停止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配合做好城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进一步推动组织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工作的制度化、经常性,现将《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就业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二000年一月十七日
        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安置和有序流动工作是劳动保障部门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当前,城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紧紧围绕这个中心任务,在协助政府做好就地就近转移的同时,处理好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的问题。要按照形成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要求,坚持城乡统筹,进一步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就业(简称流动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再就业任务重的大中城市,要综合利用经济和行政手段,合理调控外来农村劳动力规模,确保下岗职工再就业。中小城市,特别是小城市,应统筹安排好城乡就业工作,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逐步开展城市统筹就业工作。中西部地区要加速培育和发展区域性劳动力市场,要把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安置与有序流动结合起来。把组织外出就业与鼓励回乡创业结合起来。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量大的地区,要开展重点监控工作,搞好信息监测和流量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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