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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组织制定、修订和复审有关旅游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负责组织管理标准的审批、编号、发布和备案工作;
  (四)负责组织管理旅游行业内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工作;
  (五)组织实施或会同国家旅游局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共同实施相关标准,并对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六)负责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指导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的旅游标准化管理和工作机构的工作;
  (八)组织全国旅游标准化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工作;
  (九)组织、参加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会议和活动;
  (十)组织、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的国际标准化会议和活动;
  (十一)组织旅游标准化成果的申报工作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
  第八条 国家旅游局各业务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管理本业务范围内的标准项目的有关工作,其有关职责是:
  (一)根据全国旅游标委会的委托和标准项目计划,组织制定、修订有关标准;
  (二)根据标准项目的实施计划,组织有关标准的实施工作,并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归口管理和标准解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旅游标准化基础理论研究,提出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的建议;
  (二)协助组织旅游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旅游业标准规划体系;
  (三)负责旅游标准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四)负责旅游标准化工作成果的分析研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
  (五)组织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工作;
  (六)开展旅游标准化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国际标准化有关工作。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旅游标准化管理规定,制定本地区旅游标准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本地区旅游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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