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11月4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4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0〕40号)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证券公司:
为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支持我国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银行和证券公司要按照本《办法》精神,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办法措施,在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开办此项业务。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证监会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0年二月二日
附件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
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质押物,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综合类证券公司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以下统称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