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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
 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管房改字〔2000〕36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结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已经房改七人小组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0年二月二十一日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
            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以下简称《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有房老职工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面积核定和未达标、超标等问题的处理,均适用本办法。
  中央在京事业、企业单位职工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面积核定和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

  第三条 下列住房的面积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一)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及其配偶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职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三)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对被折迁公有住房使用人和执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城镇私人出租住房使用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房屋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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