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考核办法,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局计划统计司会同征管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开始实行。
组织收入工作评分标准
┌─────────┬───┬────────────────────┐
│ 考核项目 │标准 │ 评分标准 │
│ │分值 │ │
├────┬────┼───┼────────────────────┤
│一、税收│收入计划│50分│等于100%得50分,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加│
│收入指标│完成率 │ │2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2分。 │
│考核指标├────┼───┼────────────────────┤
│(总分 │季度收入│8分 │每季标准分为2分,收入进度差异率等于(或│
│60分)│进度差异│ │大于)0得2分,小于0不得分。 │
│ │率 │ │ │
│ ├────┼───┼────────────────────┤
│ │收入增减│2分 │大于0得2分,等于(或小于)0不得分。 │
│ │率 │ │ │
├────┼────┼───┼────────────────────┤
│二、税收│税收负担│5分 │等于上年得5分,比上年每提高0.1个百分│
│与经济相│增减率 │ │点增加0.5分,每下降0.1个百分点减少│
│关度考核│ │ │0.5分。 │
│指标(总├────┼───┼────────────────────┤
│分10分│弹性系数│5分 │等于上年得5分,系数比上年每提高0.1增│
│) │增减率 │ │加0.5分,每下降0.1减少0.5。 │
│ │ │ │ │
├────┼────┼───┼────────────────────┤
│三、组织│“十率”│30分│质量考核达到标准得30分,未达标按规定相│
│收入工作│ │ │应扣分。 │
│质量考核│ │ │ │
│指标(总│ │ │ │
│分30分│ │ │ │
│) │ │ │ │
├────┼────┼───┴────────────────────┤
│评定等级│优秀 │总分90分以上(含90分) │
│标准 ├────┼────────────────────────┤
│ │良好 │总分80 ̄89分(含80分) │
│ ├────┼────────────────────────┤
│ │一般 │总分60 ̄79分(含60分) │
│ ├────┼────────────────────────┤
│ │较差 │总分60分以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