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组织
收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0〕39号 2000年2月28日)
为了不断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级税务部门组织收入和税收征管工作的成果,促进依法治税,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0年开始在国家税务局系统对组织收入工作试行新的办法考核,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考核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改进、完善考核。
国家税务局系统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税收计划管理水平,全面、系统、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级税务机关组织收入工作的成果,促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全面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收入工作考核遵照实事求是和有利于促进组织收入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与逐级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第三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税收收入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相关度和征管工作质量三部分。
第四条 税收收入完成情况考核指标是:
(一)收入计划完成率。指当年实际完成税收收入与年度税收计划的比例,用以考核税收收入计划的完成情况。
收入计划完成率=当年实际完成税收收入/年度税收计划×100%
年度税收计划为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下达的税收计划。当年实际税收收入中如有超出计划之外的重大增减收因素,则从收入中剔除计算(下同)。
(二)季度收入进度差异率。指季度实际税收收入进度与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税收收入目标进度之间的差异程度,用以考核税收均衡入库程度。
季度收入进度差异率=季度税收收入进度-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季度税收收入目标进度
季度税收收入进度=季度实际完成税收收入/年度税收计划×1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国家税务局于每年年初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各季度的税收收入目标,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后下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