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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公报第19号--关于《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的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审查指南》(发布日期:2001年10月1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18日)废止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公报
 关于《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的修改
 (第19号)


  将《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中的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1.将第2.2节第一自然段修改为:
  “专利法实施细则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视图“,就立体外观设计产品而言,当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时,应当是六面正投影视图,当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几个面时,可以仅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就平面外观设计产品而言,当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时,应当是两面正投影视图,当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面时,可以是该面正投影视图。”
  2.将第2.2节第三自然段第(6)项修改为:
 “图片或照片中有不足以构成外观设计的图形或文字以及线条的,如人物肖像、商标、标志、名著、国旗、国徽以及视图中的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等;”
  3.将第2.2节第三自然段第(9)项修改为:
  “细长物品,如量尺、型材等,绘图时省略了一定长度,但没有采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断开的画法;”
  4.将第2.3节第一自然段第(1)项修改为:
  “外观设计的产品前、后、左、右、上、下对称的情况,注明省图的视图,以及其他未提交视图的原因;”
  5.增加第2.5节,内容如下:
  “2.5 审查员可以依职权修改的内容
  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可以对上述2.1、2.2、2.3节所规定的申请文件中出现的明显错误依职权进行修改,并告知申请人。依职权修改的内容主要指以下几个方面:
  (1)明显的产品名称错误;
  (2)明显的视图名称错误;
  (3)明显的视图方向错误;
  (4)‘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文件纸使用方向错误;
  (5)‘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中有明显不足以构成外观设计内容的人物肖像、商标、虚线、中心线、文字;
  (6)‘简要说明’中有明显对“外以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外内容的描述,如关于产品结构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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