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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企业自行招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改造项目招标工作,规范招标代理业务,保证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建立正常的招标竞争机制,保障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有序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从事机电设备招标代理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从事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机构应按本办法实行资格审定。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定包括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审定和定期复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审定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负责本地区招标代理机构的初审工作。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资格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二)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招标业务所需的设施、资金以及连通专业信息网络的现代化办公条件;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相应的专业力量;
  (六)具备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七)其他需具备的条件。
  负责初审的机关负责上述条件的审核工作。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初审后,应向国家经贸委上报申请甲级或乙级资格的材料,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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