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债专项
资金技术改造项目企业自行招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和《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投资〔1999〕1198号 1999年12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委管国家局:
为规范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投标活动,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管,进一步落实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
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招标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经贸投资〔1999〕1162号)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现将《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企业自行招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定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企业自行招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国债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的设备采购质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
《招标投标法》)和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经批准实施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自行组织国债技术改造项目设备采购招标的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一次备案仅适用于一个项目的招标。
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和省级经贸委是企业自行招标的备案机关。企业应按项目限额管理权限向国家经贸委和省级经贸委备案。
第五条 申请自行招标的企业,应当符合
《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