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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
 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计价格〔1999〕2115号)


民政部: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字〔1999〕119号)的规定,现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的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民政部门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过程中,向申请单位收取的登记费标准为:
  (一)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
  (二)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二、收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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