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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通知[失效]

  第三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帐户中划转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结余保证金;
  (二)为乙方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或者清算差额;
  (三)为乙方履约所支付的实物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罚款;
  (四)乙方因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或者期货交易所予以罚款,甲方为乙方支付罚款;
  (五)为乙方支付的仓租或者其他费用;
  (六)乙方应当向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交易所支付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以及相关税项;
  (七)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双方同意的划款事项。
  第三十四条 乙方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甲方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时,乙方的保证金不得用来抵偿甲方的债务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节 信息、培训与咨询

  第三十五条 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及与交易相关的分析报告服务。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得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对交易亏损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甲方应当以发放培训教材等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
  第三十七条 乙方有权随时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有权随时了解自己的帐户情况,甲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一节 费用

  第三十八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代理进行期货交易的手续费。手续费收取的标准按附表执行。
  第三十九条 乙方支付给期货交易所的各项费用以及涉及乙方的税项由乙方承担,前述费用不在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手续费之内。

第十二节 免责条款

  第四十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一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相关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由于通讯设施中断、电脑程序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延迟,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节 合同生效和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后,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帐户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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