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权的资金调拨人的调拨资金指令。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资金调拨人:
┌─────────────┬─────────────┬─────────────┐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签字留样 │
├─────────────┼─────────────┼─────────────┤
│ 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 │
├─────────────┼─────────────┼─────────────┤
│ 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 │
└─────────────┴─────────────┴─────────────┘
第十九条 乙方以下列通讯地址和号码作为乙方与甲方业务往来的唯一有效地址和号码:
┌────────────────────┬────────────────────┐
│地址: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
├────────────────────┼────────────────────┤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
├────────────────────┴────────────────────┤
│注:(双方可以约定其他通讯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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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乙方如需变更其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或者变更业务往来方式,需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按规定程序确认后方生效。乙方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第六节 指令的下达
第二十一条 乙方交易指令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电脑等方式下达。书面方式下达的指令必须由乙方或者其指令下达人签字。电话、电脑等方式下达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或者用其他方式保留原始指令记录。乙方同意,电话录音、电脑记录等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乙方可以约定采用某种指令下达方式)。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指令,包括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和无效;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