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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6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七批)》(发布日期:2008年4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24日)废止

关于印发《<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和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通知
 (1999年12月21日 证监期货字〔1999〕21号)


各期货经纪公司:
  为了规范期货经纪行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会制定了《<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期货经纪合同>指引》是《期货经纪合同》的指导性文本。各期货经纪公司要根据本指引重新制定《期货经纪合同》文本,并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查。
  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格式和内容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制定。各期货经纪公司要根据本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印制《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并据此向客户说明风险。
  三、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对《期货经纪合同》的审核和管理,检查督促各期货经纪公司严格按照《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规范开户行为,切实保障投资者利益。

  附件: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市场风险莫测务请谨慎从事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进行期货交易风险相当大,可能发生巨额损失,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因此,您必须认真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是否适合进行期货交易。
  考虑是否进行期货交易时,您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您在期货市场进行交易,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时,期货经纪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追加保证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您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迫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的业务规则,如果您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的业务规则,您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三、在某些市场情况下,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例如,这种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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