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关于对未列入《出入境
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通关放行问题的通知
(国检法联〔2000〕28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
关于启用检验检疫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的通知》(国检法联〔1999〕397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出入境检验检疫与海关建立新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为了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之外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通关放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进口可再利用的废物原料,海关不再加验原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情况通知单》,一律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在备注栏注明“上述货物经初步查验,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物质”。
二、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海关不再加验原商检机构签发的《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书》,一律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在备注栏注明“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的字样以及《配额产品证明》编号、《进口许可证》编号或《机电产品进口证明》编号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编号。
三、对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海关不再加验原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放行单》,一律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时,在备注栏内加注“纺织品标识查验合格”的字样。
四、对输往美国、加拿大带有木质包装的货物,海关不再加验原动植检机关签发的《熏蒸/消毒证书》,一律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五、对美国、日本输往我国的、不属于《目录》内的非本质包装货物,海关可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在报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验放。
六、进口货物发生短少、残损或其他质量问题需对外索赔时,其赔付货物的进境,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用于索赔的检验证书副本验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