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11号)
现发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汪恕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基本建设行为,加强国家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的基本任务是对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对国家出资为主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
项目法人及所有参建单位都应配合水利基本建设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五条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负责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稽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
(二)对水利建设项目违规违纪事件进行调查;
(三)负责稽察特派员的日常管理;
(四)配合国家计委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工作;
(五)承担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六条 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稽察特派员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稽察项目的稽察工作;
(二)迅速、真实、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稽察办提交稽察报告;
(三)督促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
(四)完成稽察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根据需要,一名稽察特派员可配若干名专家或工作人员协助其工作。
第七条 稽察特派员由水利部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年,可以连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