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发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8月14日 实施日期:2001年8月14日)废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
办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
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管办: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精神,为提高地矿行政管理办公效率,发挥中介组织在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经部研究决定将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和地质勘查单位资格受理审查中试行代理制度。首先在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登记的管辖范围内开展代理试点。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向登记机关表达申请意愿的活动,其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受。今后凡申请人应向国土资源部递交的勘查、开采登记申请或地质勘查资格申请,均可以通过由国土资源部认定的代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文书,并由代理单位代其办理领证手续。
现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办法》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和地质勘查资格申请代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人或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申请人的委托、代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或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申请的人员和机构。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其含义包括代理申请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和代理申请地质勘查资格证书。
第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