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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发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8月14日 实施日期:2001年8月14日)废止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
 办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
 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管办: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精神,为提高地矿行政管理办公效率,发挥中介组织在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经部研究决定将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和地质勘查单位资格受理审查中试行代理制度。首先在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登记的管辖范围内开展代理试点。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向登记机关表达申请意愿的活动,其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受。今后凡申请人应向国土资源部递交的勘查、开采登记申请或地质勘查资格申请,均可以通过由国土资源部认定的代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文书,并由代理单位代其办理领证手续。
  现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办法》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和地质勘查资格申请代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人或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申请人的委托、代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或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申请的人员和机构。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其含义包括代理申请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和代理申请地质勘查资格证书。
  第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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