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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库区
 农村移民外迁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9年12月6日 国税函〔1999〕845号)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重庆、广东省(市)财政厅(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为了支持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外迁工作,根据“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现场会议”精神,现将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的有关农业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问题
  对三峡工程库区农村外迁移民开垦荒地所取得的农业收入和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从有收入的年度起,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3到5年。对三峡工程库区农村外迁移民所取得的非开荒农业收入、农业特产品收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给予一定时期的减免税照顾,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二、关于耕地占用税问题
  根据国务院1993年发布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规定,对三峡工程建设占用耕地,在坝区和淹没区的,减按应纳税额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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