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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农业税收票证式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农业税收票证式样的通知
 (2000年1月18日 国税发〔2000〕12号)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四川、云南、甘肃省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全国统一的10种农业税收票证式样及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式样说明,现予印发并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原有的农业税收票证可以延续使用到2000年7月1日。7月1日前,新旧农业税收票证式样可以同时使用;7月1日后,必须按规定启用新的农业税收票证。农业税收缴款书按照各省原来使用的缴款书继续使用。
  三、在农业税收票证式样中,需要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可在原文旁边加注少数民族文字。票证内的栏宽可以根据需要调整,边沿尺寸不得超过(13×19)cm。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      农业税收票证统一式样及填写说明

  一、农业税完税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完税证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省简称〉农税字0000

┌─────┬───┬──┬────────────────────┐
│纳税人代码│   │地址│                    │
├─────┼───┴──┼────┬───────────────┤
│纳税人名称│      │税款类别│               │
├─────┼──────┴────┼───────────────┤
│     │    缴纳粮食   │    实 纳 金 额     │第
│征收年度 ├─┬────┬────┼─┬─┬─┬─┬─┬─┬─┬─┤一
│     │品│数量(公│结算单价│十│万│千│百│十│元│角│分│联
│     │名│斤)  │    │ │ │ │ │ │ │ │ │:
├─────┼─┼────┼────┼─┼─┼─┼─┼─┼─┼─┼─┤存
│     │ │    │    │ │ │ │ │ │ │ │ │根
├─────┼─┼────┼────┼─┼─┼─┼─┼─┼─┼─┼─┤
│     │ │    │    │ │ │ │ │ │ │ │ │由
├─────┼─┼────┼────┼─┼─┼─┼─┼─┼─┼─┼─┤征
│     │ │    │    │ │ │ │ │ │ │ │ │收
├─────┴─┴────┴────┼─┼─┼─┼─┼─┼─┼─┼─┤机
│逾期 天,每日按滞纳税款加收 ‰的│ │ │ │ │ │ │ │ │关
│滞纳金              │ │ │ │ │ │ │ │ │或
├─────────────────┼─┼─┼─┼─┼─┼─┼─┼─┤代
│金额合计(大写) 拾 万 仟 佰 │ │ │ │ │ │ │ │ │征
│拾 元 角 分          │ │ │ │ │ │ │ │ │单
├────────┬────────┼─┴─┴─┴─┴─┴─┴─┴─┤位
│        │        │备注:            │存
│  征收机关   │委托代征代扣单位│               │查
│  (盖章)   │  (盖章)  │               │
│        │        │               │
├────────┼────────┤               │
│经办人(章)  │经办人(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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