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农业税收票证式样的通知
(2000年1月18日 国税发〔2000〕12号)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四川、云南、甘肃省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
七条和第
八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全国统一的10种农业税收票证式样及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式样说明,现予印发并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原有的农业税收票证可以延续使用到2000年7月1日。7月1日前,新旧农业税收票证式样可以同时使用;7月1日后,必须按规定启用新的农业税收票证。农业税收缴款书按照各省原来使用的缴款书继续使用。
三、在农业税收票证式样中,需要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可在原文旁边加注少数民族文字。票证内的栏宽可以根据需要调整,边沿尺寸不得超过(13×19)cm。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 农业税收票证统一式样及填写说明
一、农业税完税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完税证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省简称〉农税字0000
┌─────┬───┬──┬────────────────────┐
│纳税人代码│ │地址│ │
├─────┼───┴──┼────┬───────────────┤
│纳税人名称│ │税款类别│ │
├─────┼──────┴────┼───────────────┤
│ │ 缴纳粮食 │ 实 纳 金 额 │第
│征收年度 ├─┬────┬────┼─┬─┬─┬─┬─┬─┬─┬─┤一
│ │品│数量(公│结算单价│十│万│千│百│十│元│角│分│联
│ │名│斤) │ │ │ │ │ │ │ │ │ │:
├─────┼─┼────┼────┼─┼─┼─┼─┼─┼─┼─┼─┤存
│ │ │ │ │ │ │ │ │ │ │ │ │根
├─────┼─┼────┼────┼─┼─┼─┼─┼─┼─┼─┼─┤
│ │ │ │ │ │ │ │ │ │ │ │ │由
├─────┼─┼────┼────┼─┼─┼─┼─┼─┼─┼─┼─┤征
│ │ │ │ │ │ │ │ │ │ │ │ │收
├─────┴─┴────┴────┼─┼─┼─┼─┼─┼─┼─┼─┤机
│逾期 天,每日按滞纳税款加收 ‰的│ │ │ │ │ │ │ │ │关
│滞纳金 │ │ │ │ │ │ │ │ │或
├─────────────────┼─┼─┼─┼─┼─┼─┼─┼─┤代
│金额合计(大写) 拾 万 仟 佰 │ │ │ │ │ │ │ │ │征
│拾 元 角 分 │ │ │ │ │ │ │ │ │单
├────────┬────────┼─┴─┴─┴─┴─┴─┴─┴─┤位
│ │ │备注: │存
│ 征收机关 │委托代征代扣单位│ │查
│ (盖章) │ (盖章) │ │
│ │ │ │
├────────┼────────┤ │
│经办人(章) │经办人(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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