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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
 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
 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1999年12月30日 财税字〔1999〕3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4号)中有关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政策于1999年底到期。考虑到兵器行业的特殊性和实际困难,经研究决定,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的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在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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