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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清算业务内控细则

外币清算业务内控细则
 (二000年三月一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发〔2000〕2号)

第一章 业务处理

  第一条 外币清算业务操作管理目标是确保业务的安全、正常、连续进行,规范操作程序,防范内部操作风险。
  第二条 业务处理的计算机系统必须设立授权层次明确、相互制约监督的口令体系,并根据功能分为四级:业务录入、业务复核、系统管理以及业务查询。
  每个使用者的口令必须每三个月调整一次,口令由使用者掌握,不得转告他人。使用中如发生泄密应及时修改,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条 根据岗位分离、相互监督的原则,从事外币清算业务的电传人员和密押人员、重要凭证保管人员和印章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和电传人员间不可相互兼岗或替岗,同时必须对各岗位建立备份制度。
  第四条 外币清算岗位人员请假、休假应事先按制度经批准并商有关备份人员同意,相互直辖市以确保工作正常运转。出现特殊情况时,需事先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五条 非备份关系替岗需书面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由主管领导授权系统管理员作相应的口令更改后才可进行。复岗后,系统管理员要立即调整口令,恢复正常操作程序。
  第六条 常规数据管理中常规数据的输入及改动均需事先获得主管领导批准。数据录入或改动后需复核。
  第七条 外币清算业务的业务处理系统应建立备份制度,包括日常备份和异地备份两项。
  日常备份由系统管理员在营业结束时对当日业务进行软盘备份,备份盘必须编号并存入库房的专用柜内。
  开办外币清算业务的各分局之间必须进行异地备份。此项备份包括通迅备份、日常会计信息备份以及系统软件备份。

第二章 清算资金管理

  第八条 清算资金的管理必须遵照《外币清算资金风险防范管理办法》执行,以确保清算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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