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科技期刊的调整,由科技部提出实施方案后报新闻出版署核准。
10、解放军系统的报刊结构调整,由解放军总政治部提出实施方案后报新闻出版署核准。
二、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报刊结构的调整意见
1、凡中央“两办”30号文件规定范围内要求调整的报刊必须压缩、划转、停办,不得再保留。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法、法制、公安、消防、交通安全等报纸一律合并为一种报纸,由政法委主管、主办。
3、各地(市)级(含省会城市)局、办、部、委不办报刊,现有的报刊一律划转或停办,少数民族文字的非指导工作性的报刊可适当保留。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广播电视报,可划归当地党报主管主办,也可改由当地电视台或电台主管主办,亦可由电视台和电台联合主管主办,刊期一律为周一刊。
5、各地的老年报刊可划归当地党报或出版社,也可由当地老龄协会(老龄委)主管、主办,但要符合办报办刊的规定,未办的不再批办。
6、个别服务群众文化生活的厅局报刊,属读者自愿、自费订阅,发行量很大,而党报、出版社又吸纳不了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统筹规划,划拨给非党政部门、符合办报办刊条件并确有管理能力的单位主管主办。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所办的指导工作类报纸一律停办或划转,可保留一份指导工作的期刊。所属学习辅导类报刊要大力压缩。调整后保留的报刊可由出版社或教委所属的报刊社主管主办。
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除保留一份指导工作的期刊外,不得再与党报、出版社等单位联合主办报刊。
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部门原先办有期刊的,只保留一种,其余的停办或经批准后划转给其他没有期刊的、急需的党委部门。
10、凡挂靠办报办刊、出卖或变相出卖刊号及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报刊,一律停办,不得划转。
11、各新闻出版局要按照中央“两办”30号文件要求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方案,确定具体停转名单,于12月31日前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三、切实做好报刊调整的善后工作
1、属调整范围的报社、期刊社,其主管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作好全社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在调整过程中,既要坚决、大胆,又要稳妥、细致,保证团结、安定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