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新闻出版署关于落实中央“两办”30号文件调整报刊结构的意见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新出报刊〔1999〕1299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报刊结构的通知》精神,决定对全国报刊结构进行必要的调整。这次调整的核心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使行政行为与出版行为分离,解决公款订报刊和行政摊派等问题,减轻群众负担,提高报刊质量。各单位要认真贯彻中央“两办”文件精神,从大局出发,坚决稳妥地作好这项利国利民的工作。现就调整报刊结构的具体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报刊结构的调整意见
1、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原则上不办机关报。现有报纸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划归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等党报或报业集团。
2、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办的报纸,内容重复的予以合并,发行量在3万份以下的予以撤销。
3、经贸委所属国家局不再办报。其所办报纸可划归党报,未划转的报纸,一律停办,其善后工作于2000年6月底前处理完毕。
4、报刊结构调整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继续办的报纸,自2000年1月1日起,一律自负盈亏。不再标出“机关报”字样,不再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发文征订。
5、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直接主管主办的期刊,只保留一种,用于指导工作,其余一律停办或划转。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所主办的报刊,亦要本着精减压缩的原则,重新审定办报办刊条件和办报办刊宗旨,不符合规定的予以停办。
6、中央和国家机关各司、局不办报刊,其主管主办的报刊一律停办或划转;参与主管、主办的一律退出。
7、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在京外地方辖区内所办报刊实行属地管理,未按此规定办理相关事宜的,应于1999年度报刊年检核验结束时处理完毕。
8、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调整报刊结构的实施方案于12月20日前报新闻出版署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