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级财政部门和关井办提出的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关闭补助申请报告,经煤炭行业关井办审查核实后,由财政部对该省关闭小煤矿进度、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关闭对财政收入影响大小及地方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审核,按区别情况、统筹算帐的原则,商煤炭行业关井办核定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的具体补助数额。
(二)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的补助资金通过中央财政专款形式拨付给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关井办负责落实到有关市(地)县。
第七条 享受中央财政对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关闭补助地区的省级财政部门和关井办应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报财政部和煤炭行业关井办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煤炭行业关井办、国家煤炭工业局解释。
附件一: 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关闭情况调查表
申报单位名称: 单位:万元、万吨、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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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井名称 │ │1998年实际原│ │
│ │ │煤产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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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 │ │1998年库存煤│ │
│ │ │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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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性质 │ │1998年商品煤│ │
│ │ │销售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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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隶属关系 │ │1998年商品煤│ │
│ │ │平均售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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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井地址 │ │1998年商品煤│ │
│ │ │销售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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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核定)│ │ │ │
│能力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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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何国有矿区│ │1998年增值税│ │
│范围内 │ │销项税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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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采矿许可│ │1998年增值税│ │
│证时间 │ │进项税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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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生产许可│ │1998年应交增│ │
│证时间 │ │值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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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闭时间 │ │1998年实际上│ │
│ │ │交增值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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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井状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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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单位 │县(市)关井│ │省关井压产工│省(区、市)│
│ │压产工作领导│县(市)财政│作领导小组办│财政厅(局)│
│ │小组办公室 │局审核意见 │公室审核意见│审核意见 │
│ │审核意见 │ │ │ │
│ │ │ │ │ │
│ │ │ │ │ │
│ (盖章)│ (盖章)│ (盖章)│ (盖章)│ (盖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 │ │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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