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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对关闭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地区的补助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中央财政对关闭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地区的补助办法
 (1999年4月5日 财政部、国家煤炭工业局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布局不合理小煤矿是指1997年1月1日以前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办,虽“两证”(即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俱全且合法生产,但因布局不合理,影响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和长远发展而应予以关闭的小煤矿。
  第三条 各地应切实做好关闭布局不合理小煤矿的工作。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切实关闭后,对地方财政收入影响较大且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由中央财政酌情予以补助。
  第四条 申请中央财政对关闭布局不合理小煤矿补助资金的地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关闭的小煤矿必须纳入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煤炭行业关井办)下达的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关闭计划(全国关井3352处,压减产量6000万吨)。
  (二)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小煤矿确实已经关闭,且达到了国家规定的关闭标准。
  (三)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关闭后,对地方财政收入影响较大且财政比较困难。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地区,按以下程序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一)省级财政部门和关井办应要求关闭布局不合理小煤矿的有关地区按要求填写《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关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一),并按规定逐级核签意见。
  (二)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关井办汇总编制全省《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关闭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二)。
  (三)以省为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可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关井办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连同附件一和附件二,于1999年11月底前上报到财政部和煤炭行业并井办。
  第六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核批与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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