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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统战部办公厅《关于研处淄博市博山区统战部来函的复函》

中央统战部办公厅《关于研处淄博市
 博山区统战部来函的复函》
 (1986年4月23日 统发文(86)(五)第498号)


山东省委统战部:
  淄博市博山区统战部四月五日来函,询问公私合营时原工商业者将合营前典、赁私人的经营用房带入企业,并将典价作了股金,现原房产主要求赎回房屋一事。我们认为:此事原则上可按当时典、赁所签合同办理,属典当期内要求赎回的,应予发还。租赁之私人住房,不属社会主义改造范围的,依合同也可归还。但典赁者若已将房屋折价入股,并领取了定息的,则应按中央统战部,商业部印发“《关于索要、强占原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商店营业用房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83>商管字第5号,1983年2月25日)处理。现将来函转与你处,请你部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处理,并复淄博市委统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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