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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向企业乱摊派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向企业乱摊派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国发 〔1986〕 49号


  为解决乱摊派造成企业社会负担过重的问题,一九八二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解决企业社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 (国发 〔1982〕133 号) , 一九八三年国务院、中纪委联合发出了《关于坚决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和向建设单位乱摊派费用的紧急通知》 (国发 〔1983〕104 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根据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的指示发出了 《关于坚决制止以 “集资”为名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乱摊派的通知》 (中办发 〔1983〕59号)。一些地区和部门遵照上述文件精神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有不少地区和部门对中央、国务院的三令五申置若罔闻,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的单位利用职权,强行摊派,甚至敲诈勒索;有的地方讲排场、摆阔气,追求形式主义,大兴土木,劳民伤财;有的领导干部,急功近利,不顾国家财力可能,乱上计划外工程项目,等等,致使向企业乱摊派的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甚至有些地方有增无减,愈演愈烈, “四面伸手,八方要钱” ,名目繁多, 数额很大。 据查,辽宁省锦州市一百六十八个企业, 一九八四年支付各种摊派款共五百二十四万元, 占这些企业留利总额的9.5%; 一九八五年上半年支付五百二十二万元 , 占留利总额的13.1% 。 河南省安阳市一百零四个企业,一九八四年支付各种摊派款一百六十五万元,占企业留利总额的7.3% 。郑州市五个纺织厂, 一九八○年用于社会负担的支出为六万元,一九八四年达到一百一十四万元,一九八五年上半年猛增到二百二十六万元。湖南省常德市二十八个局级部门中,有二十一个部门向企业摊派财物,一九八四年和一九八五年上半年,四十七个工商企业支付各种社会负担总额达三百四十八万元,人均负担一百九十七元,一个只有二百七十五名职工的集体所有制工厂也被摊派了十三万元,人均负担四百七十九元。其他不少地方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类似情况。这种作法,助长了计划外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的扩大,加剧了原材料、能源、 交通的紧张局面; 企业支付摊派的费用,有的打入成本,有的在营业外支出或企业留利中列支,不但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而且侵占了国家留给企业作为技术改造的资金,影响了企业发展生产的后劲,也损害了职工的合法利益。一些单位甚至把摊派来的资金作为 “小钱柜” ,谋私利,搞不正之风。对这种严重情况,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于制止。为此,国务院重申,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制止向企业乱摊派的各项规定,并再作如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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