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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确保工程质量的几项措施》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确保工程质量的几项措施》的通知
 (1986年4月21日)


  现将《关于确保工程质量的几项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务使1986年的工程质量有一个明显的提高。

             关于确保工程质量的几项措施

  根据建设厅长、建委主任座谈会提出的“挤水份、上水平、达标准”的要求,1986年工程质量管理的目标是:(1)所有竣工工程质量都要达到合格标准,消除不合格工程;(2)继续提高国家重点工程、高层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质量、多创优良工程;(3)基本消除层面漏水、地下室、厨房、卫生间渗水,阳台倒泛水等质量通病。为此,提出如下措施:
 一 端正经营思想,切实做到“五不准”
  建筑工程质量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和构件生产单位,都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格把好质量关,切实做到“五不准”:(1)未经持证设计单位设计或设计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准施工;(2)无出厂合格证明和没有按规定复试的原材料,一律不准使用;(3)不合格的建筑构件,一律不准出厂和使用;(4)所有工程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标准施工和验收,一律不准降低标准;(5)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及构件,一律不准报竣工面积和产量,也不计算产值。
  对违反上述“五不准”的单位,要追究企业经理(院长、厂长)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 严格资质审查,取缔无证营业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施工、构件生产单位要严格进行资质审查,核定营业等级,防止虚报营业条件,冒领营业证书。从1987年起,对上述单位的营业资格每年抽验一次。
  无证的勘察设计、施工、构件生产单位擅自承揽生产任务者,按《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件》第十八条规定勒令停工清理,情节严重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三 制止越级营业,惩处非法经营
  持有证书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构件生产单位不得越级承担任务;设计单位不得出卖图签,也不得为无证的单位和个人设计的图纸盖章出图;施工单位不得出卖、转让营业执照、资格证书或银行帐号。违反上述规定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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