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分阶段建设,分阶段营业,其获利年度如何确定的问题。按照《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
五条、《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五条的规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可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合营企业、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其经营获利年度的确定应是上述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营业和部分营业)并取得盈利的年度,因此,对分阶段建设、分阶段生产经营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减免税优惠,对后建成投产经营部分,不再单独计算减免税期。但是,对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按批准的合同规定的投资数额(不含追加投资部分),需要分阶段建设、分期投产、经营的,其先建成投产、经营部分和后建成投产、经营部分的投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收入、所得是分别设立帐册进行核算,能够明确划分清楚的,经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逐级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分别计算减免税期限。
三、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时,发生在境外的人员培训费,可否准予扣除计算征税的问题。根据《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十一条的规定,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征税时,对其中的人员培训费可否扣除计算征税问题,总局曾以(82)财税外字第143号文予以明确,该文第
一条所述应作为专有技术使用费一并征税的人员培训费,包括在境外发生的人员培训费,这部分费用,应视为专有技术所有者为出让该项专有技术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的一部分,属于预提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不应予以扣除。
四、关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受聘于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服务所收取的管理费,应如何计算征税问题。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受聘于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服务,属于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因此对其取得的管理费收入应按《
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规定,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