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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扩大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失效]

  在研究所内应当扩大课题组长的职权,课题组长可以根据任务需要选配课题组成员。
 四、 经费和税收
  研究所对从不同渠道取得的经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自主安排使用。
  实现事业费完全自给的研究所,其税后纯收入全部留给本单位,用以建立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其中发展基金不得少于 50% 。
  正在向事业费自给过渡的研究所, 实行差额拨款, 其纯收入分别用于冲抵事业费拨款,提取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其中福利、奖励部分一般应当低于实现事业费完全自给的研究所。
  实行事业费包干的研究所,在完成国家或上级规定的任务外,取得的合理收入,按照《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 (国发 〔1986〕 12
号文件) 的有关规定办理。
  从事多种类型研究工作的研究所,对内部各类科研人员的奖金分配,应当统筹兼顾,以利于各类研究工作的稳定。
  为了扶持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研究所的技术性收入,暂免征所得税;对新产品和中试产品,按有关规定减税或免税。
 五、 资产处理
  实现事业费完全自给的研究所,应当比照企业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并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除国家投资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以外的多余设备物资。正在向事业费自给过渡的研究所,应当视事业费自给程度逐步试行。
  研究所应当努力提高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开展对外服务或租赁业务,所得收入的大部分应当用于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
  对研究所内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国家择优支持。
 六、 科技外事和外汇
  对科技改革工作搞得比较好,并有一定对外条件的研究所,如工作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对外进行科学技术合作和交流,所需外汇由上级部门核拨或补助。
  研究所按照国家规定留成的创汇收入,可以以研究所的名义在银行开立帐户,并有权对上述留成外汇和自筹外汇按国家规定自行安排使用。
 七、 其他
  本规定适用于独立的全民所有制研究所,其他类型的研究所可以参照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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