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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第十三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一、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地方机关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第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第十二条中各级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
  需要建设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等设施,应按办公用房需要进行配置。警卫用房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人防设施建设应做好平战结合、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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