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由卫生部主持起草并商中编办、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同意的《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要遵照政事分开和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建立起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卫生监督体制,适应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育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保障人民健康。
附件: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
二000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
卫生监督是国家管理卫生事务的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新中国建立5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20年来的发展,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社会公共卫生、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机构和专业人员监督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各级卫生防疫、防治机构和其他卫生机构承担着大量的卫生监督工作,在保障人民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现行的卫生监督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逐步形成的,目前尚存在卫生监督与有偿技术服务行为不分,卫生监督队伍分散,难以形成监管合力,行政效率低下等情况。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现行的卫生监督体制已不适应当前形势的要求,迫切需要进行改革。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制建设要求的卫生监督体制,现提出以下改革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是卫生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为指导,增强法制观念,促进依法行政,强化职能转变,使卫生行政管理从“办卫生”转变为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等手段“管卫生”。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和综合管理的原则,调整卫生资源配置,理顺和完善现行卫生监督体制,建立结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程序明晰、执法有力、办事高效的卫生监督新体制,努力实现《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提出的“到2000年,初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包括卫生服务、医疗保障、卫生执法监督的卫生体系”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