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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看守所法律监督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看守所法律监督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1999〕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创建“严格执法,文明管理”看守所活动,为提高看守所的监管水平,维护看守所监管秩序的稳定,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的看守所目前仍存在许多问题,如有的看守所在监管中有章不循,执法不严,混关混押,违反规定办理罪犯留所服刑;有的看守所安全防范措施不严,以致被监管人脱逃及非常死亡等重大事故时有发生;有的看守所民警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有的看守所民警执法犯法,为不符合条件的罪犯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甚至私放被监管人,等等。此外,有的办案机关违反羁押期限的有关规定,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超期羁押的现象仍然存在。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的法律监督措施落实不到位;有的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对看守所或办案机关的违法行为听之任之,使驻所检察流于形式;有的执法犯法,与看守所民警一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等。为尽快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的法律监督工作,保障看守所的监管工作严格依法进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看守所监管工作进行法律监督重要性的认识。 看守所工作直接反映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关系党和政策的形象,对看守所的监管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十分重要。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监督,《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监管活动的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人民检察院通过对看守所的法律监督,纠正违法,维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监管秩序,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看守工作中的正确实施。因此,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监管工作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落实措施,互相配合,把对看守所监管工作的法律监督作为不断提高看守所监管工作水平,保证看守所监管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的大事来抓。
  二、逐步完善监督机制,保障监督活动顺利进行。 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监管工作进行法律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为做好这项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驻所检察工作,建立、健全并逐步完善监督机制,使驻所检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驻所检察要做到人员、工作条件、工作制度、监督任务“四落实”,把对看守所的法律监督真正落实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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