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出口蜂蜜加工企业应对成品蜜包装桶进行严格的验收并进行清洗干燥;对原料蜜包装桶加强管理,确保包装桶对原料蜜与成品蜜不产生污染。
第二十条 出口蜂蜜加工企业应加强对原料蜜与成品蜜的储存管理,原料蜜与成品蜜均应存放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地方,严防日晒雨淋,并做到标识明显,分批堆放。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及各年度的具体要求,按规定抽取蜂蜜的官方样品送监测实验室进行监控检测。蜂蜜残留物监测基准实验室应协助国家检验检疫局做好监控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出口蜂王浆及其他蜂产品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发布的关于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的有关文件(见附件2)同时废止。
附件1 出口蜂蜜生产批次编号方法
××××/06×××
××.××××
在外包装桶上喷涂白色字体高4.5cm,宽2.5cm。
第一行表示出口企业卫生注册编号
×××× /06 ×××
出口企业注册号(如001—上海冠生园厂)
代表蜂蜜检验检疫机构代号(如上海局3100)
第二行表示生产批号
××.××××
生产批次(可根据情况自行编号)
生产年度(如今年生产的为99)
附件2 原国家商检局发布的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的有关文件清单
1、检土便(1991)001号《关于下发出口蜂蜜标准的通知》
2、国检检(1992)74号《
关于对日出口蜂蜜检验抗生素项目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