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教育部关于印发《统计上岗
资格证书颁发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9年7月7日 国统字[1999]71号)
现将《统计上岗资格证书颁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希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统计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共同做好职业学校统计上岗资格证书的颁发工作。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国家统计局统计教育中心联系。
统计上岗资格证书颁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使职业学校毕业生能取得从事统计工作的资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及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三条 统计上岗资格证书是表明职业学校的学生已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专业知识,毕业后可以进入统计工作岗位的资格证书。
第四条 职业学校的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具备一定的统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参加统计上岗资格证书考试,成绩合格,可以取得统计上岗资格证书。
第五条 统计上岗资格证书实行培训考试制度,培训和考试科目为:
统计法、统计基础知识、统计实务。
第六条 统计上岗资格证书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为11月的最后一周的星期六,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命题。
考试在经过审批的统计上岗资格证书考试点进行。考试点一般设在地、市以上政府所在地的有条件的职业学校或统计培训机构。
第七条 普通中专学校统计专业在校生可直接参加统计上岗资格证书考试。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非统计专业学生和职业高级中学及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应经过统计专业知识学习和培训,可参加统计上岗资格证书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