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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考试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考试计划》的通知
 (1998年8月3日 教考试[1998]4号)


  为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造就和选拔同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的高层次、高素质的法律工作者和专门人才,提高我国广大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认真研究国际、国内法学教育发展情况和充分论证专业设置的基础上,对1985年制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考试计划》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律专业考试计划在保证专业所必需的基础理论的前提下,较好地体现了自学考试的特点和学历规格的基本要求。现将修订后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考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考委制定的专业考试计划,起着统一考试标准的作用。这次印发的法律专业考试计划,增加了各类高等教育形式的专科毕业生继续学习提高、接考本专业本科段的规定。接考条件应严格按本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执行。
  二、根据《关于印发〈自学考试改革与发展规划〉的通知》(教考试厅[1997]1号)的精神,为保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考试质量,加大全国统考课程力度,减轻各地的命题工作量,更有效地贯彻“教考职责分离”的原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部分课程将从1998年下半年起实行修订计划后的全国统一考试。
  三、已经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地区,如1998年不能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应认真研究本考试计划,尽快采取措施,逐步进行过渡,做到与本计划的要求相一致,以便参加全国统一命题考试。过渡工作应在2000年底前完成。本专业考试的组织和实施,由全国考委确定(见考委[1998]3号文)。2000年以后,各地不得对本专业的统考课程进行单独命题和另行规定考试时间组织考试。对于本专业在实施和过渡期间,原考生继续学习的课程衔接的个别问题过渡办法和期限时间,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在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考试计划过程中有何意见,望及时报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附件: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考试计划


     二、法律专业(基础科段)旧计划与法律专业(本科段)新计划衔接表
     三、律师专业(专科)与法律专业(本科)衔接表

附件一: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考试计划

  一、指导思想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社会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同时,也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设置要求,在总体上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的水平相一致,要求毕业证书获得者在政治思想上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建设。
  二、培养目标与基本要求
  基础科段: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培养德才兼备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要求掌握本专业所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熟悉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分析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
  本科阶段: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培养从事政法机关和其他部门法律实际工作以及法律教育、研究工作的高层次专门人才。要求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熟悉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了解外国法律和法学动态,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本科毕业生一般要求掌握一门外国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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