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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继续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继续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本、
 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的通知
 (1999年7月21日 教财[1999]12号)


  国务院办公厅已于近日正式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决定从1999年9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西安、南京等城市的普通高等学校中进行新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试点。
  经商财政部,各试点城市的普通高等学校在宣传、组织实施新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同时,仍要继续执行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共同发布的《关于重新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的通知》[(87)教计字139号]及《关于修改〈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教财[1993]59号)。各非试点地区的普通高等学校应继续执行(87)教计字139号和教财[1993]5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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