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教育督导机构是国家教育督导团。国家教育督导团及督导团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和有关文件;组织国家督学对地方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中等和中等以下各类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督导、评估、检查、验收;宏观指导各地的督导与评估工作。当前主要是抓好“两基”实施和巩固提高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建立素质教育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机制,保障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
省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本行政区域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两基”的实施和巩固提高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对本行政区域内中等和中等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制定地方教育督导与评估的工作制度和指导性文件。
三、建立和完善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
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充分发挥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能作用和各级督学的作用,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督导与评估体系和机制,促进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一)建立和完善“两基”督导检查和巩固提高复查制度。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两基”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础,各地要把“两基”工作继续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确保“两基”目标的实现和巩固提高“两基”成果。从我国情况看,实现“两基”和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将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因此,从现在起至下个世纪初的很长一段时间必须加强“两基”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在“两基”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中,要把督导政府的教育执法行为作为重点,首先保障义务教育的投入,保障义务教育所必需的办学条件并不断提高办学条件水平。同时,逐步建立义务教育监测系统,及时真实地反馈“两基”工作的发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对已经通过“两基”验收的县(市、区)建立复查制度,推进“两基”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