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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

  各经营单位要建立竞争、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开展普法教育,强化业务培训,严格执行服务规范,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四)进一步规范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
  已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要依据有关规定,针对经营权有偿使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清理,严格规范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行为。清理整顿后,确需保留有偿出让和转让经营权的城市,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重新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和国家计委备案。对私下转让经营权及其他扰乱经营权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收回其经营权。经营权出让的全部收入、按规定比例的转让费增值部分上交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场(厂)、站、点与管理设施的建设,扶持国有大中型公共客运交通骨干企业的发展。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线路专营权管理,确保专营权不受侵犯。
  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实施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擅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宏观调控,统一市场监管
  要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实行在同一城市统一规划,统一市场准入制度,统一财税、经济和技术政策,统一执法尺度,统一服务质量标准的方针,切实解决部门之间、城乡之间分割客运市场的问题。要加快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法制建设的步伐,完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法规体系,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有计划地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依法管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对根据乘客需求,往返于本地与外地之间跨区域合法营运的出租汽车,任何客运管理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处罚。
  城市人民政府要编制由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等专业规划组成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要制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战略和相应的产业、技术、经济、财税政策,确立大公交优势,使大公交市场占有份额占主导地位。要引导公有制城市公共客运企业的健康发展,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联合、兼并和其他形式的资产重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合理配置资源。
  在清理整顿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中,要稳定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充分发挥其管理职能。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市场和企业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和打击各种非法经营活动,保障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抓好驾驶员队伍建设和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保持行业长期稳定和持续发展。当前,要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98〕372号文件,切实落实管理经费,保护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行使职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的有关规定,在下一步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各地要按照“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对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进行改革,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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