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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八、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和国家给予的军人退役医疗补助,由其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逐月计入本人的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九、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的利息每年计算一次,计入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的利率,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利率确定。
  十、军官、文职干部晋升为军职或者享受军职待遇的,不再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连同利息一并退还本人。
  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后致残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退还个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及利息。
  十一、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士官退出现役时,其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资金和利息,由本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结清。
  十二、义务兵、供给制学员不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服役期间不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义务兵退出现役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1.6%乘以服役年数的计算公式计付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
  十三、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发给本人;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转军人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劳动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制定。
  十四、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入伍时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结余部分转入接收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计入本人的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并逐级上交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十五、军人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可以依法继承。
  十六、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统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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