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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1999〕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总部: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一、为了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维护军人权益,激励军人安心服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国家实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设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对军人退出现役后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军人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三、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依照本办法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
  四、各级后勤(联勤)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和基金筹集、管理、支付。
  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军人退役后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六、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由国家财政拨款和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组成。
  七、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和士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工资收入1%的数额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的同等数额,给予军人退役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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