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在前期准备工作和破产预案的编制过程中,须充分听取债权银行的意见,破产预案须经债权银行同意。
6.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须经审核、认可,方能向法院申请进入破产程序,要成熟一个,操作一个。上述各项工作没有完全落实,不得随便宣布关闭破产。其中,煤炭、有色金属、核工业矿山关闭破产项目,由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分批审核认可。其他中央企业和纺织项目,由行业管理部门和协调小组审核认可;其他地方项目,由省协调小组审核认可。
三、充分发挥党政工团和职代会的作用,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7.必须做好破产关闭企业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向职工讲清企业关闭破产的原因,对决定按破产方式操作的关闭企业要讲清按有关政策实施破产的理由;要向职工讲解企业破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别是职工安置的有关政策、安置的渠道和具体措施;要结合实际加强职工的市场观念、遵纪守法等方面教育,引导职工转变观念,增强承受能力。对职工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8.充分发挥党、团、工会组织的作用。企业破产期间,要取得相关党、团、工会组织的支持,确保党、团、工会组织不能散。要加强对党员、团员和职工的教育,对党员、团员提出严格要求。
9.充分发挥破产企业各级领导干部的骨干作用,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恪尽责守。要取得组织人事部门的支持,加强对领导干部在企业破产过程中的表现考核,并作为重新录用的重要依据。
10.尽快落实职工安置的各项措施,使尽可能多的企业职工稳定下来或找到自己的出路。对离退休人员、因公伤残人员、因公死亡的家属要尽早落实接收单位,独立工矿区可设立专门机构受理;企业办学校、医院要尽快落实新的管理部门;1986年7月以后的合同制工人可按有关政策先行安排;对在职职工要尽早讲清安置渠道。
四、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兼并、破产、关闭项目责任制
11.各省(区、市)协调小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所属企业兼并破产的规范操作和社会安定负责。兼并、破产、关闭企业所在城市的协调小组(或按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1999〕301号文规定成立的相应机构)要负责组织实施。中央企业破产关闭,应组成以中央企业的行业管理部门为主、地方政府及地方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班子,负责协调离退休人员管理、企业办学校、医院、生活区等机构移交、职工安置及保证社会安定等有关问题。有关城市政府必须有1名领导同志负责协调解决实施企业兼并、破产、关闭中遇到的问题;省协调小组要特别重视矿山关闭和大型企业破产,要深入第一线,具体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中发生的问题;中央企业的行业管理部门和国家纺织工业局、国家煤炭工业局要参与有关行业企业的兼并、破产、关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