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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医药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结合医药行业的实际情况和改革目标,国家经贸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清理现行的阻碍医药行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规定,在坚持“全面规划、总量控制、优化结构”的原则下,从政策上鼓励、支持改革,为改革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提供产权多元化。允许并鼓励各行各业、各种经济成份以兼并、重组、联合等多种方式参资入股医药流通企业。各级医药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引导、支持和促进医药流通企业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目的,按照平等互利和优势互补的原则,以企业为主体、以资本为纽带,采取多种方式联合,通过市场来形成一批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集团公司。
  --提供并鼓励医药流通企业打破地区、行业、部门界限和所有制界限,组建规模化和规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建立新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新的激励、监督和约束机制。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荐具备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和高新技术企业直接进入资本市场,以充分吸纳社会资本,促进并改进并改善企业的资产结构,迅速扩大市场规模和经营网络,加速企业制度的改革和经营机制的转变。
  --积极稳妥地推进医药流通领域的对外开放,支持有条件的医药流通企业以各种方式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有关规定,有步骤、有计划地选择一些医药企业作为利用外商投资医药商业的试点。首先进行中外合资医药零售连锁店试点,以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医药商业的改革和发展。
  --在抓好大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同时,要从实际出发,继续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促进其发展。同时,要规范操作,注重实效。出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论采取那种放开搞活的方式都必须听取职工意见。
  (二)积极推进医药流通经营方式的改革
  --倡导医药批发企业实行代理配送制。允许并鼓励有条件的批发企业跨地区兼并或联合市、县级批发企业,将市、县级批发企业改组成区域性基层配送中心,实行统一进货、统一市场营销策略、统一核算和批、零一体化,形成规模化经营优势,改变企业内部分散经营的局面。不仅要发展对进口产品和独家产品的总代理、总经销,还要创造条件实施普通药品的总代理、总经销,以最低的交易成本,创造优质、方便、快捷的服务,工业企业要充分利用适当的商业网络销售自己的产品,减少在全国设立办事机构,以降低费用、提高效益。
  --倡导医药零售企业实行连锁经营制。在坚持“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原则下,推动中心城市医药零售企业走连锁化道路并积极发展社区药店,促进医药零售的集中化。改变医药流通企业“多、小、散、低、乱”的状况。实行进货、储运、价格、企业形象、内部管理及经济核算六统一,提高效率,降低费用,降低价格,利国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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