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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医药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化医药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经贸医药〔1999〕1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医药流通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解决医药流通领域存在的流通秩序混乱问题,提高医药流通企业的效率和效益,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用药需求,我们在广泛征求各地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精神,制定了《深化医药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现正式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
           深化医药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改变医药流通领域“企业多、规模小、效率低、秩序乱”和市场机制不健全的现状,使医药流通企业走上持续健康发展的道路,根据国务院继续深化医药体制改革,大力加强医药行业管理的要求,经认真调查研究,特制定《深化医药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医药流通体制改革总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邓小平同志“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坚持解决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医药行业作为竞争性行业及医药商品是特殊商品的特点,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正确处理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正确处理改革与发展之间的关系,抓住重点,突破难点,配套推进,注重实效。
  (一)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的要求,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结合药品流通的特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切实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改革开放政策。
  (二)坚持稳中求进和整顿、管理与改革、发展并重的原则,正确处理整顿、管理、改革、发展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药品的商品属性和使用的特殊性的关系。重视制定与政策的同步调整、改革与创新,注意疏堵结合,保持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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