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28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2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22日)废止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投资〔1999〕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人民银行分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发财政债券支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的重大决策,加强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规范化管理,使财政资金切实发挥引导支持作用,现将《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要求严格遵照执行。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增发财政债券支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技术改造,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发展进口替代产品,增加有效供给,扩大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决策,加强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是指:用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由国家组织安排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