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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关于到香港上市的公司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补充规定》致香港联交所的函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和《关于到香港上市的公司执行〈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意见〉的补充规定》致香港联交所的函
 (1993年6月10日 体改函生〔1993〕74号)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为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到香港联交所上市,现就国家体改委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中的若干问题说明如下:
  (一)《规范意见》二十四条所述“公司的股份按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并不影响同股同权的原则;
  (二)《规范意见》二十八条第四款所指的董事长在股票上的签名,可由董事长亲自签署或印刷签署;
  (三)《规范意见》四十二条(二)、(三)项的规定,与《规范意见》一条规定的原则是一致的,即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并无超出第一条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规范意见》四十三条(六)项所述董事、监事的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失去职位所获赔偿或与退职有关的代价而支付的款项;
  (五)《规范意见》五十五条(二)项关于“董事会应执行股东会决议”的规定,系指股东会依照《规范意见》四十三条所作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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