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际企业孵化器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际企业
 孵化器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火字〔1997〕424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委,各有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作为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增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在高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的过程中发挥了突出的作用。随着我国改革事业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拓展,通过国际化工作推动高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进程的条件已趋成熟。为及时跟踪国际上技术创新活动的最新发展,促进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以及商品化阶段的国际合作,培育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我委决定在全国办得较好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选择具备国际化条件的苏州、北京丰台、重庆、成都、武汉、天津、上海、西安等八个单位作为国际企业孵化器的试点。
  经过一段时期的酝酿和筹备,各国际企业孵化器试点单位已完成可行性研究以及方案制定工作,大部分试点单位已进入实施阶段。为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提出《关于建立国际企业孵化器的工作意见》(见附件),望遵照执行。
  建立国际企业孵化器,是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是在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开放的新的条件下,对有条件的创业中心的发展提出的更高要求。希望各试点单位因地制宜、认真探索、大胆实践,及时总结经验,把创办国际企业孵化器的工作做好。
  希望你们继续加强对国际企业孵化器的领导和支持,有关情况请及时函告我委。

附件:关于建立国际企业孵化器的工作意见



                              国家科委
                           一九九七年九月五日

附件:     关于建立国际企业孵化器的工作意见

          (国家科委 一九九七年九月五日)

  建立国际企业孵化器,是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需要,是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发展的较高级阶段,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改革开放和强化技术创新功能的重要工作内容。为加快国际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