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验阶段共同执行活动合作项目应能在项目一级带来实际可测量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或汇增量。现阶段项目范围主要包括节能、提高能源效率、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煤的清洁利用等内容。
第五条
1.项目单位通过部门或地方政府向国家科委和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报送拟开展共同执行活动的项目可行性报告。由国家科委和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的筛选和评审。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主要负责项目国内立项的评审,在此基础上,国家科委主要负责作为共同执行活动项目的评审。
2.经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国家科委会同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与外方进行共同执行活动合作项目谈判。
3.合作项目协议由外交部负责对外签署。
4.签署项目合作协议后,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具体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及时报国家科委。
合作项目的中方承担单位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向国家科委报送项目的基线数据和其他必要数据,项目启动后要定期提出项目执行报告、中期报告和终结报告。
在试验阶段共同执行活动合作项目的年度进展情况应向国家气候变化协调小组报告。
第六条
合作项目完成后,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项目竣工报告,由国家科委会同国家计委、外交部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目标、结果及执行情况进行后评估。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本办法中的未尽事项,由国家科委会同国家计委、外交部等有关部门商定。重大事项报国家气候变化协调小组确定。
附件:关于在试验阶段共同执行活动的决定
附件: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一次缔约方会议关于
“试验阶段共同执行的活动”的决定
(一九九五年四月七日)
缔约方会议,
回顾,根据《公约》第4.2(d),缔约方会议应就第4.2(a)条所述的共同执行的标准作出决定。
注意到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量仍然比较低,但发展中国家的排放量在全球排放量中所占份额将会增加,以满足其社会和发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