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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各项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进一步加大计划外生育费“乡收县管、财政监督”管理工作的力度,全面落实“乡收县管、财政监督”的管理体制。
  这次审计表明,计划外生育费在征、管、用环节上问题较多。究其原因,一是目前仍有一部分县(市)未能执行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计划外生育费仍处于乡收乡管、村收村管,甚至谁收谁管的状况;二是一些地方执行《办法》不彻底,甚至流于形式。为此,国家计生委要求,凡未执行《办法》的地方,必须排除各方面的阻力,在1998年使《办法》得到落实;已执行《办法》的地方,根据这次审计的问题,进行一次整顿和验收。要按照《办法》提出的“计划外生育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征收,上交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的要求,在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上,要严格执行地方计划生育条件制定的征收比例和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扩大和减免征收金额,严禁收费下指标和将收费多少与行政执法人个人利益挂钩。在计划外生育费的管理上,按照《办法》的规定,要全额上交县(市、区)计生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财务管理工作比较薄弱的乡(镇),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单据报账制度,即:县(市、区)将乡(镇)一级作为报销单位进行管理。这是保证“乡收县管、财政监督”管理体制真正落到实处的有效办法。在计划外生育费的使用上,要严格执行《办法》规定的八项开支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要严格控制人员经费的支出,对挤占、挪用计划外生育费的,要订出还款计划,限期归还,确保计划外生育费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国家计生委将不定期地对各地执行《办法》的情况进行抽查。
  三、进一步加强避孕药具经费管理,确保免费发放渠道的避孕药具供应
  财政部、国家计生委已明确要求,不得将免费发放的避孕药具投入市场销售。但这次审计发现,一些地方继续销售免费发放的避孕药具,并将收回的资金挪作它用,严重干扰和影响了避孕药具免费发放主渠道的正常供应,败坏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名誉。为此,国家计生委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药具专项经费和免费避孕药具的管理,严禁免费发放的避孕药具投入零售市场。如今后再发现此类问题,国家计生委将相应核减所在地区的避孕药具经费包干基数。
  四、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九五”期末人均4元投入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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